一、当事人交保全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保全费用的司法救助。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保全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准予不交纳保全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亲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无力交纳全部保全费用,经申请后,人民法院准予适当减少应交纳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属于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的;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四、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当事人,暂时无力交纳诉讼费用,向人民法院申请延缓交纳的时间,待有能力时交纳,人民法院可以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缓、减、免时,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理由,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是否准予缓交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