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我院实习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习人员的来源一般应是法律专业或与法律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须经政治部干部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来我院实习。
第三条政治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调配实习人员。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实习人员。
第四条实习人员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实习人员登记表》,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所在院校出具的介绍信或其它相关有效证明。经审核后,发给实习证。
第五条政治部干部处负责对接收的实习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教育,包括介绍我院的工作纪律、着装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对他们提出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其所在的实习部门负责。实习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实习人员进行带教。实习人员应在其指导下,学习、熟悉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日常工作程序,协助法官做庭审准备工作或从事一些事务性工作,但不得以法院工作人员的名义接待当事人,不得代替书记员从事庭审记录工作或制作其他各类笔录。
第七条实习人员在实习过程中严禁擅自调换实习岗位。若确有需要调换实习岗位的,应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交政治部干部处统一协商调配。
第八条实习人员在我院实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同时还应自觉做到:
1、按我院的作息时间上下班,考勤由所在部门负责。不得无故旷工、迟到和早退,如有旷工1日或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取消实习资格。
2、坚持请销假制度。请假1天以内的,由带教老师批准;2天以上的,应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政治部干部处批准;超过5天的,取消实习资格。
3、上班时间统一佩戴实习证,着装要朴实、庄重,大方得体,严禁着超短裙、低胸外衣、背心、露背、露脐、吊带装、破洞衣裤等与工作性质明显不相适宜的服装,不得染指甲,不得留怪异发型、不得染彩发、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男性实习人员不得留长发、蓍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
如发现有违反此规定者,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即取消实习资格。
4、保守审判秘密,不随意传播在实习过程中接触或了解到的有关案件情况。
5、爱护办公设备和用具,节约办公用品,未经批准不得复印与审判工作无关的材料。
第九条实习人员如有违法违纪或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实习资格。
第十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要写出实习总结,所在部门要对其写出实习鉴定意见,交政治部干部处审核盖章。实习人员结束实习离开时需交回实习证。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州法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9: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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