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吉24刑更23号
罪犯李亚军,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初中毕业,捕前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红星村。2015年7月15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11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24刑更48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2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24刑更3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15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原判认定,2015年1月9日至10日,李宪明伙同李亚军在珲春市河南街碧桂园小区、龙井市安民街,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窃现金及海鸥牌手表、带玉坠金项链等物品,价值总计208716元。
该犯参加夜班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5次,剩余考核积分200.5分。已执行罚金11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85.92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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