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吉24刑更24号
罪犯张二男,男,1995年8月17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人,小学毕业,捕前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老头沟镇。2014年8月21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12月2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24刑更107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2018年8月31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24刑更48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五个月;2020年6月2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24刑更265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7月10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二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该犯于2012年9月26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判认定,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该犯伙同他人在延吉市以暴力威胁手段先后5次抢劫他人手机、现金等,合计价值共10200余元。
该犯参加辅助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5次,剩余考核积分197.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61.18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二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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