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吉24刑更25号
罪犯孙凤志,男,1992年11月29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人,初中毕业,捕前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两江镇汉阳村3组1号1室。2021年5月13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3年5月19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吉240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凤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44370元。
原判认定,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8日期间,孙凤志以出售后谋利为目的,谎称租赁电脑为由在被害人张春明经营的延吉市新兴街中关村3楼325号柜台处,经4次支付6300元租赁费骗取张春明25台电脑后,均与当天出售给中关村3楼的赵国宾,并获利共计22380元。经鉴定涉案电脑价格共计50670元。
该犯参加夜班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1次,剩余考核积分355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9.29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凤志减去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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