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吉24刑更27号
罪犯李洪权,男,1963年11月5日生,朝鲜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大学专科毕业,捕前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大宇家园28号楼1单元103室。2016年11月18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2018年10月30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24刑更63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29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24刑更406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8月31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刑更57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5月23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吉2401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洪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原判认定,2015年1月中旬至11月23日间,被告人李洪权在广东省汕头市、吉林省延吉市、汪清县、长白县等地,从他人处购买180多克冰毒,自己吸食一部分或送给他人,剩余冰毒藏在位于延吉市大宇花园28号楼1单元103室自己家内,藏匿冰毒136.1克;2015年2月至7月间,先后6次在延吉市建工街自己朋友朱某租房处、公园街“爱心宾馆”等地,容留吸毒人员张某吸食毒品。
该犯参加白班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积分590.9分。已执行罚金1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40.14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权减去余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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