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吉24刑更29号
罪犯王志全,男,1982年11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普通高中毕业,捕前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鑫宇佳苑3号楼2单元202室。2020年9月9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3年8月23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吉24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全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8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80000元。
原判认定,2017年12月24日至2018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志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指使被告人王志伟私自在汪清县复兴镇林业站辖区27林班2、3、5、6、9、12、15小班内采伐王志全购买的天然林祚木等,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为440.8306立方米。
该犯参加白班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剩余考核积分319.0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2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72.99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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