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吉24刑更30号
罪犯刘春山,男,1962年2月17日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初中毕业,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湖二街。2019年1月15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2021年2月26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刑更5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14日。
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吉0524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春山犯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原判认定,2013年至2017年,刘春山多次在沈阳市鲁园古玩城,非法购买枪支散件200余件,并在其经营的淘宝店及实体店非法销售枪支散件200余件。在刘春山家中及门市房内搜查扣押出枪支散件124件、弹药27发、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枪支散件44件。
该犯参加小烫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3次,物质奖励1次,剩余考核积分33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13.9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春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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