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吉24刑更32号
罪犯高长有,男,1979年2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人,大学专科毕业,捕前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图们市。2021年3月4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现刑期至2023年9月26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吉2403刑初3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长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因被告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吉24刑终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19年12月期间,高长有与祖军合谋经营赌博网站盘口,设立微信群组织赌博以此盈利,二人共同出资3万元。后二人联系赌博网站取得赌博代理账号、密码,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二人在延吉市水映玉楼6-1-402号祖军家,建立微信群,拉参赌人员进群,在群内以国家正规“吉林快三”彩票开资结果为赌注,按赌博网站规定的方式进行赌博。经统计,赌资流水为757275.8元。
该犯参加白班安全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2次,剩余考核积分439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10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97.42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长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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