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吉24刑更34号
罪犯孔志明,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磐石市人,中等专科毕业,捕前住吉林省磐石市烟筒山镇官马林场家属区。2017年11月20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2020年1月22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24刑更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七个月;2021年8月31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吉24刑更46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6)吉0284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志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110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吉02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认定,2003年12月至2015年10月孙志明在磐石市官马林场任林政员,负责查处涉林行政案件等工作。明知磐石市烟筒山镇牛心村石虎沟河河道两侧生长的榆树为防护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河道主管相关部门同意,于2015年10月30日至31日雇佣他人砍伐181株,价值人民币109966.36元。2015年11月12日孔志明得知公安机关展开调查,为逃避法律追究,授意他人作出虚假陈述,砍伐的榆树是由孔德江个人栽植卖给韩峰的林木。
该犯参加白班安全巡查员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3次,剩余考核积分54.1分。已执行罚金0.00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14442.86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52.12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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