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吉24刑更37号
罪犯张守杰,男,1967年5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捕前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小营镇。2011年8月12日入监,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改造。2017年3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24刑更6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月31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24刑更2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10月30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24刑更68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六个月。现刑期至2023年4月4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守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该犯于1988年8月9日因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原判认定,2010年2月20日16时许,该犯在延吉市小营镇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该犯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伤两名被害人,其中一名被害人左胸部被刀刺伤,心脏破裂,因急性失血休克死亡,另一名被害人左肘关节刀刺伤,经鉴定属轻微伤。累犯。
该犯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积分394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0.94元。以上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守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特提请裁定。
此致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3年1月10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01-10 14: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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