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概况
安图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并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与信息化实践,对庭审记录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即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2021年8月27日,安图法院通过了《安图县人民法院庭审记录方式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附后)。《方案》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并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可以在传票上以注明的方式做告知。当事人不同意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应有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的,视为同意。《方案》规定书记员或法官助理应将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对庭审活动的记录导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方案》还对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的案件传票样式、法庭笔录样式、独任审判员(审判长)庭审记录方式宣布词等做了细致的规定。自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31日,安图法院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庭审105次。
二、改革解决的主要问题
随着民事案件收案量的逐年递增,法官及书记员的负担也逐渐加大,因此亟待提高民事审判的工作效率。提高审判效率的途经之一就是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而目前很多案件的庭审记录时间动辄几个小时,严重压缩了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时间,使本就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另外,传统的庭审记录方式亦存在部分弊端。首先,传统的记录方式客观上无法做到有言必录,即便书记员已准确概述了当事人的陈述,但个别当事人仍会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甚至由此引发信访等问题。其次,假设传统的记录方式书记员能够做到有言必录,但文字记录无法展现当事人的表情、语调、肢体语言等,无法更全面的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改革取得的成效
(一)改革有利于解决庭审效率不高的顽疾
通过录音录像等科技手段,在记录和保存庭审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与书记员用笔或电脑进行记录的传统方式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由于庭审节奏不再受制于书记员记录速度,因此庭审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二)改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庭审过程可定格、可复制、可再现,可以更好地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从“归纳式记录”向“镜像式记录”转变,有效解决实践中当事人对庭审内容所产生的争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录音录像可以完整、全面的记录庭审过程,诉讼参与人的表述,包括面部表情、肢体语言、语音语调都会被记录下来。录音录像比之前由书记员人工记录的内容更全面更完整,且庭审更加流畅。由于改革并没有对当事人和代理人参与诉讼和参加庭审的方式及习惯带来明显的改变和负担,反而带来了高效和便利,因而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接受度较高。此外,因庭审结束后无需当事人在法庭笔录上签字,节省了庭后签字确认的时间,也减少了当事人对庭审笔录的争议。
(三)改革有利于优化法院人力资源配置、缓解日趋显著的案多人少矛盾
书记员只需进行开庭前准备工作,并在庭审中注意录音录像设备的正常运转。庭审节奏不再受制于记录速度。书记员可利用节省出的时间从事法庭记录以外的其它辅助性事务。书记员的工作方式进行调整后,法官助理就有更多时间从事主持调解、证据交换、文书起草等审判辅助工作,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体现得更加明显。同时,庭审效率的大幅提升,也可使法官有更多的时间撰写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四)改革也有助于利用录音录像撰写裁判文书
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中已挂接了“查看庭审录像”功能,打开后左侧显示庭审录像,右侧为笔录。笔录默认为“书记员笔录”,可点击“切换到语音笔录”按钮切换至将智能语音识别系统对庭审活动的记录。语音笔录有自动滚动功能,仅需双击笔录中的内容,录像就会自动跳转至相应位置,无需拉进度条查找录像内容。另外,笔录有搜索框,可直接键入关键词查找笔录内容,录像也相应定位到相应位置。由于语音转写的笔录准确率非常高,即使当事人上诉后书记员需誊写笔录,亦不需要太多修改。
四、改革的部分经验
(一)需对庭审记录改革意义加深理解
部分法官因为语音识别精准度不甚理想而心生顾虑,这实质上是对庭审记录改革的认识有偏差。改革的核心要义是录音录像替代笔录,语音识别的文字材料仅仅是辅助。只要录音录像真实全面完整记录了当事人的表述,即已达到了目的。其实,智能语音转写的笔录精准度尚可,在诉讼参与人没有非常明显口音的前提下,总体正确率在80%左右。错误率较高的地方,主要集中在一些人名、地名以及数字上。对于这些,我们可通过一些庭前准备和庭审中的小技巧,大幅度提高音字转化的精准度。比如,庭前在智能辅助系统中对涉案的人名、地名等进行热词预输入。庭前提醒当事人,直接表述阿拉伯数字即可,如“32579”不要说成“三万两千五百七十九”。
(二)需对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熟练操作
部分法官担心撰写判决书需全程回听庭审录音录像影响办案效率,这完全是对办案辅助系统不了解所产生的误区。其实,准确率尚可的音字转换笔录基本可以辅助法官撰写法律文书。而对于部分精准度不够高的笔录内容,系统可以实现直接回溯笔录相对应的录音部分,无需法官全程回听。打开办案系统中的庭审录像,点击右上角“切换到语音笔录”按钮,可以迅速定位笔录内容相对应的录像位置。
(三)需做好庭审录音录像文件的存贮工作
《方案》对录音录像的存贮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技术部门会负责将文件存储至本月的服务器,且文件将远程异地备份至中院。同时,由于庭审直播会实时将庭审录音录像上传至中国庭审公开网,因此将有力回应极少部分当事人对庭审录音录像完整性的质疑。在过去的办案实践中,极少有当事人针对法庭笔录大做文章。即使有,对法院而言,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记录也将比文字笔录更有说服力,将使法官更少面对这极少部分当事人的信访压力。
(四)上级法院能够及时查看案件庭审录音录像
因华宇办案系统可将庭审录音录像自动保存至电子卷宗,上级法院法官将可随时查看相关案件的庭审详情。另外,《方案》已规定上诉案件应由书记员根据录音录像誊写笔录。法官可以要求书记员,针对当事人上诉的内容,在誊写笔录时对相关部分详细记录并标注对应的录像时间点,以帮助二审法院法官尽快得知当事人在一审时的真实陈述内容。
(五)根据庭审记录改革的特点调整办案习惯
法官最关心的问题是,如何在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的改革下开展庭审、撰写裁判文书。为了更为高效的办案,法官应养成的办案习惯主要有以下四点:
1.庭前做好充分的阅卷、沟通等庭前准备工作,全面了解案情,指导当事人做好证据的准备、事实的调查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庭前组织当事人先行进行证据交换、填写案件要素式问询表等,以精简高效的庭审过程匹配智能高效的笔录模式。
2.当庭审中遇到当事人口音不标准或者表述逻辑不清晰,导致音字转换的准确度略低,或者转换的文字较为混乱、冗长的,法官可以及时采取询问、提示复述等适当方式引导诉讼参与人作出明确无歧义的意思表示。
3. 在庭审进入到调解阶段时,可休庭暂时关闭录像,以免调解过程中语音转写的笔录内容过多。
4. 庭审过程中,可以自行手写作要点式笔记,在庭后完全可通过要点式笔记回忆出庭审的整个过程。另外,庭审结束后应尽快撰写法律文书,新鲜而全面的记忆,是高效撰写文书的关键。争取庭审结束当天即撰写完裁判文书,或者至少将“法院认定事实如下”部分撰写完毕。
五、改革面临的困难
由于与中级人民法院就庭审录音录像文件远程异地备份工作对接完毕,考虑到庭审录音录像文件的存储安全问题,安图法院目前的改革仅局限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进行庭审直播的民事案件。另外,华宇公司的庭审设备仍有改进空间,如庭审过程中麦克风时有串音现象、法官无法在开庭时编辑庭审提纲、庭审结束后查看庭审录像时语音转写的笔录未自动滚动等。
六、下一步改革工作打算
下一步,安图法院将及时与华宇公司沟通,解决设备的软、硬件问题,以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安图法院还将积极与中级人民法院沟通,以尽快完成庭审录音录像文件远程异地备份工作。该项工作完成后,安图法院将对《方案》予以修订,明确未直播的案件亦可用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另外,修订的《方案》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从事其他审判活动或者进行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进行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的规定,增加诉前调解案件开庭、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庭前会议可通过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的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第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代替法庭笔录。”的规定,增加符合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可通过录音录像代替法庭笔录的内容;增加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录音录像可与笔录衔接适用的内容。
经过前期的改革实践,安图法院将全面推进《方案》的实施,积累改革的经验。作为省内首家开展此项改革工作的法院,安图法院期望通过改革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能为省内其他法院的相关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09: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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