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4日,于某与牟某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于某向牟某某借用资金2.8万元,借款期限为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借款期限届满,于某应一次性向牟某某付清借款本金,利息于每月13日前支付,于某质押其名下吉HGJ009车辆,质押期间于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或支付任何一期利息,牟某某有权提前处置质押车辆,无需取得于某同意的前提下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质押车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牟某某可以将该合同项下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同日,于某将案涉车辆交付给牟某某。
2021年5月13日、6月13日、7月13日,于某分别通过微信向牟某某支付利息1100元。2021年8月13日,于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牟某某借款本息,但当日与牟某某协商宽限其一天,牟某某明确拒绝,并于2021年8月16日处分了案涉质押车辆。
另查明,案涉车辆购买于2019年4月20日,购买时价税合计为13.99万元。2021年4月,该车型的二手车价格(参考折价)大约为8万元。
于某多次与牟某某协商还钱取车,牟某某表示其已经处分案涉车辆,无法返还,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牟某某赔偿车辆折价款10万元及利息。
牟某某辩称,于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其有权按照双方签订的《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处分车辆。
本案的争议焦点:案涉《汽车质押借款合同》中关于“牟某某有权提前处置质押车辆”的约定是否属于流质条款。
【审理经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2)吉24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于某不服,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2)吉24民终1095号判决: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2)吉2401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二、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损害赔偿金41605.76元及利息(以41605.76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三、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2年7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即便当事人形式上并未明确约定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实际上相当于提前免除了变价受偿时“多退少补”的清算程序,本质上无异于流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及第四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质权人只能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并就所得价款多退少补,而不能擅自处分后不予清算,否则将构成权利滥用。
本案的法律适用难点在于,牟某某与于某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时约定,如借款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即有权处置质押车辆,并未直接约定质物归债权人所有,形式上并不完全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关于流质条款的适用前提。但从本质上分析,该约定相当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即赋予债权人对质押财产全部价值的支配权,超越担保物权的交换价值。结合车辆质押时的市场价格、借款期限等因素,双方应当能够预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该质押车辆折旧后的价值依然远高于所担保主债权本息。所以,双方的约定超出质押车辆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符,且双方并未明确债权人处置质押车辆后“多退少补”,有损出质人对质物剩余价值的期待权,实际上提前免除了变价受偿时的清算程序,违反等价有偿原则,属于变相流质,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关于流质条款法律后果的规定。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为适应社会不断扩大的融资需求,辩证地承认了流质条款规则,对其法律效果从以往无效的禁止性规定转变为有效的清算型规定,是《民法典》重大修改范畴,其在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基础上,保留了流质本身的担保属性,此种转变既契合当前客观形势对融资的需求,又维护了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民法理念,较以往的绝对禁止性规定有较大突破。
但是,实践中形式多样的变相流质条款却割裂了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的前提,难以发挥该条款的创新优势。随着法律常识的日渐深入和普及,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债权人已经对流质条款有所防备。特别是近年来在二手车市场较为盛行的车辆质押借款中,债权人往往是二手车行经营者,凭借其丰富的经营经验对质押车辆进行评估,只有质押车辆价值远超出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时,其才会同意出借资金,债务人迫于紧急的资金需求,与债权人达成利益显著失衡的出质合意。而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通常并不使用流质条款的典型表述,而是变换多种形式规避以往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使人民法院在认定流质条款和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时出现困境。本案例着眼于在纷繁复杂的担保契约中识别流质条款的本质,便于人民法院打破形式、正确衔接到《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的适用,实现立法进步适应实践又指导实践。
需要说明的是,流质和流押虽有差异,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二者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上并无实质差异,所以流质条款的识别同样可以适用于流押条款。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0: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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