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破产管理人的履职管理、规范管理人的选任及考评,保障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的支取、使用,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推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支取管理办法(试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结合本地区管理人工作实际,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竞争、考核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一、人员组成
评审委员会设立于本院,由院级领导、破产案件审判、立案、执行、司法技术辅助、纪检督察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并下设办公室。
主任:钟兴华,党组成员、副院长
副主任:朴仁杰,审判员
委员:母龙刚,民三庭庭长
俞顺花,立案一庭庭长
李景君,立案二庭庭长
郭庆玉,执行综合处处长
刘敬忠,纪检督察室主任
金红国,司法技术辅办公室副主任
朱成礅,延边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三庭,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主任:母龙刚,民三庭庭长;
副主任:朴美兰,民三庭副庭长。
二、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本地区破产管理人晋升推荐及意见呈报;
2.决定本地区受理的普通破产案件和简易破产案件是否在全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二级、三级管理人中指定管理人;
3.对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及采用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由评审委员会评估并指定管理人;
4.根据上级法院的委托,对本地区内的二级、三级机构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省法院;
5.评审委员会负责管理人办理的具体破产案件的考核,管理人对自身考核结果提出异议的,由评审委员会复核,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考核结果的汇总和公示;
(起草过程中有两种意见。1.个案考核时,具体由承办人交付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承办人进行填表,并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考核结果的汇总和公示;2. 个案考核时, 由承办人进行个案考核,并填写考核表,考核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考核结果的汇总和公示。)
6.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本院相关规定具体实施破产案件管理人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编制预算、保管、提出、发放、结算、补助申请审核等),并接受破产案件评审委员会的定期检查、监督;
7.根据本地区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负责应由破产案件评审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
三、其他
1.设立候补评审委员,具体人选及人数由破产案件评审委员会决定,候补委员不参与评审委员会日常评审工作;
2.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事项,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请全体委员会表决,并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评审委员不得参与承办案件相关事项的评审表决。表决人数不足时,由评审委员会在候补委员中随机抽取参与评审表决;
4.本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9-23 1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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