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司法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原有的院庭长监督管理的职责与工作模式面临新的变革。进一步完善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省院的部署安排,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就院庭长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现状与问题、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改革的基本要求与具体措施,形成以下报告。
一、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现状与问题
1.从制度建设角度言,现有规则体系仍然较为粗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在《意见》基础上要有所细化,我院将进一步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提供基本的政策依据。
2.从司法实践言,范围过于宽泛,职责权限不清,监督方式的行政化色彩较浓
就内容而言,职责过于宽泛,且权限范围划分不清,院庭长监督管理的内容可谓无所不包,涵盖审判管理、人事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的各个方面,非但审判监督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界限不清,审判管理权与人事管理、司法管理的各个权限之间也难以界清。
二、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基本要求
内部监督是构建司法监督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加强院庭长的审判监督职责即是内部监督的必然要求。针对司法改革形势下人民法院管理的现实状况,遵循以下基本要求是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前提与基础。
1.增强院庭长监督管理的责任意识
为完善院庭长的监督责任,需从增强院庭长监督管理的责任意识入手。院庭长作为法院审判管理的中坚力量,对他们来说,监督权不仅是职权,也是职责。审判监督是一项职权。这一职权是包括《人民法院法》 《法官法》在内的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以及庭长在审判业务方面的指挥权和决定权,是院庭长执行职务的必要保障和必需手段。同时要求院庭长必须依法行使,不能放弃。
2.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院庭长作为监督主体,既要维护既判力,不削弱审判工作,又要强调依法正确纠错,准确把握监督标准,严格监督职权行使的尺度,找准维护既判力和依法纠错的平衡点和切入点。要做到实事求是,必须全面地了解实事的内涵。
3.坚持依法管理、有限管理的原则
所谓依法管理,是指院庭长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使要于法有据,对于法律规定的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必须积极履行。有限管理强调的是管理内容的限定性,尤其是在审判监管时,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使要充分尊重法官在审判中的主体地位,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院庭长在审判管理过程中不能代替法官作出裁判,只能在职权范围内对司法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指导和制约。因此院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内容应该是明确的、有限的。院庭长实施审判管理应该管控合度、合法、审慎。
三、完善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具体举措
以《意见》为总抓手,在实现各种审判组织、各类审判人员从过去权责不清到现在职责明确转变的同时,实现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可以采取以下四方面的具体措施。
1.细化方法和步骤,为院庭长履行监督职责提供程序保障
在《意见》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具有操作性的《院长、庭长审判监督工作规程》,该规程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设定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其二,设定院庭长行使审判监督权所使用的法律文书。
2.统一类案裁判标准,为审判监督提供标准和依据
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有一些相对固定、普遍适用并且始终发挥作用的要素。我院于今年4月13日发布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的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以裁判规则作为相同或类似案件的裁判参考标准,有助于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审判权监督机制,达到权责统一,确保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1: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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