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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统一管理、指挥、协调全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执行专项行动,确定执行工作任务并检查、监督、考核完成情况;依法执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及法律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全省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委托执行等事项;协调省内和省外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办理执行工作请示、答复等事项;负责执行信访工作;负责案件流程、网络查控、网络司法拍卖、案款管理等办案系统的应用和培训等工作。执行局内设协调指导处、执行指挥中心。

协调指导处:负责执行和协调全省重大、疑难案件及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协调省内和省外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争议案件;负责办理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再审审查部门及检察机关提出的暂缓执行事项;负责办理仲裁不予执行报核案件和仲裁裁决指定执行案件审查工作;负责办理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答复以及其他对下业务指导工作。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办理跨省执行、赴外省执行、限制债务人出境等事项审批;负责主办、编发执行刊物和执行调研工作;负责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综合事务性工作;负责办理本院财产保全案件的执行实施工作;负责办理执行工作重大事项请示、答复;负责全省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巡查和应急事项请示报告等工作;负责对案件流程、网络查控、网络拍卖、案款管理等办案系统的应用和监管工作;负责执行指挥管理平台事项监管工作;负责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质效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执行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