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内设14个职能机构和政治部、执行局(执行庭)及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全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起草重要文件、院长讲话等文稿;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信息、接待、档案等工作;负责院志编撰和修改工作;指导法官协会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新闻宣传和记功奖励工作;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评定和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审核和呈报工作;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市法院机构编制;负责初任法官审查和呈报工作,办理法官考评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负责书记员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和岗位责任制考评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书记员管理处。

(三)立案庭

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审查、登记立案;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或有关审判庭审查处理;负责各类案件的调退卷宗管理工作;负责立案时的财产保全工作;负责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负责案件评查、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案件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司法救助工作。

(四)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法院报请提高审级案件。

(五)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以及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

(六)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及相关财产权和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劳动争议、债务、房地产及相关合同等的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七)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金融、保险等方面商事纠纷案件。

(八)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侵权纠纷案件和涉及公司、证券、期货、票据、金融、保险等方面商事纠纷案件。依法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企业破产和涉外、涉港、澳、台等纠纷案件;审理新型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九)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依法审理应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和违法确认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判工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办理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审查处理赔偿告诉、申诉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刑事、民事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再审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

(十一)执行局(执行庭)

依法执行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统一领导全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统一办理全市人民法院案件的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接受外地法院案件的受委托执行;协调本地区内和本地区与外地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协助管理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副职领导干部;处理执行工作请示等事宜。

执行局内设案件执行处、案件监督处、综合处。

(十二)研究室

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意见;办理具体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批复、答复;调查了解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审判改革的调研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主办和编发相关刊物;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图书管理;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务。

(十三)司法警察支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案件执行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业务培训;领导、协调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工作。

(十四)技术处

负责市中人民法院机关计算机网络的开发、联网及管理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通讯管理及设备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全市两级法院通讯网络规划、建设及维护工作,负责与上级法院计算机联网及通讯保障工作;负责全市两级法院计算机局域网及专线通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两级法院计算机网络开发及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全市两级法院通讯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协调全市人民法院的有关技术工作。负责本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法医技术鉴定;受理基层法院委托的法医技术鉴定;受理并审查辖区内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中委托的证据鉴定;负责有关中介组织的资质认定工作。

(十五)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经费计划、财务审计、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武器、服装、车辆装备管理工作;负责专项经费的申报、划拨和使用监督;指导、监督全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审计工作。

(十六)监察室(督查办公室)

主管全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受理全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全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全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事项;对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负责全市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处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案件;对审判工作中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领导机关交办案件的督办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党务工作;负责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教育、党的组织建设、党员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是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文体活动;指导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共青团和妇委会工作。